资阳2023新版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放开商转公贷款条件

2023-05-19 14:33:47    来源:资阳楼市网

资阳不久前发布了《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新版本中明确施行可提可贷政策,增加了共同借款人,放宽了商转公贷款条件,放宽了贷款期限,新增组合贷款方式等。

资阳2023新版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放开商转公贷款条件

政策原文如下: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定向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应用于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遵循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坚持“先存后贷、存贷结合、贷款担保、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房屋套数认定、存贷挂钩倍数等政策及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各项决策,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发放、回收等业务,承担贷款风险。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管委会授权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贷款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管委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连续正常缴存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有效常住户口登记证件或有效身份证件;

(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期限,未提取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购房款,无未偿清的公积金贷款;

(四)购房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申请贷款期限内,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证明文件,购房首付款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五)能够提供贷款担保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购买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及共同共有人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责任。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公积金贷款:

(一)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承诺的;

(四)因骗提骗贷公积金行为被纳入不良行为登记的;

(五)未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

(六)借款申请人以与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的非首套房屋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又符合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贷借款人需自筹资金结清商贷、撤销房屋抵押权,结清商贷后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总价、首付比例、贷款期限、还贷能力、负债情况、信用状况及其他相关条件审核确定。每笔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缴存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倍数由管委会确定,缴存时间系数由公积金中心制定公布;

(三)不得高于扣除按规定比例支付的首付款后剩余的购房价款;

(四)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

(五)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还须不得超过原住房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四章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 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后,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建立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财务资信状况良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不低于三级(含暂定);

(三)开发项目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四)同意为本项目提供阶段性担保;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条件。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的项目以审验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积金中心与项目开发企业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受理购房人提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向公积金中心交纳保证金的方式为本项目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办理房屋预抵押登记的开发楼盘,其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交纳比例应控制在购房人贷款额度的5%之内。公积金中心根据开发企业的资质、项目建设、履行阶段性担保责任、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情况分类确定直至免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公积金中心一并退付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与住建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推进楼盘项目合作,共同维护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可采取抵押 、质押、保证三种方式进行担保。

(一)抵押担保。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原则上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物的现值由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确认。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受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有价证券或者知识产权作为质物。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质物金额的90%,质物担保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三)保证担保,应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具有代为 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前应办理房屋预抵押登记,并按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足额交纳保证金;

对符合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受托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抵押登记,控制公积金贷款风险。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可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担保:

(一)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资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

(四)已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附着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

(六)其他无法强制执行变现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可对抵押物出售、变更或赠与。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担保物在担保期间被损毁、灭失的,相关赔偿、补偿等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补足;借款人也可选择提供新的担保,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九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及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借款人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或质物;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审核。

第三十四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受托银行应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在借款人办妥抵押手续或房屋开发企业办妥不动产预抵押登记,受托银行将借款合同、抵押凭证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受托银行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还款。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以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具体要求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可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四十二条 受托银行负责扣收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及利息,并及时划转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按要求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贷款发放及回收的信息资料,定期报告受托事务办理及管理情况;协助公积金中心催收逾期贷款,并按规定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报告催收情况;应按内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对承办的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实施管理;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出具其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资料。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贷款期间,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公积金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变更协议,但应征得贷款担保方的同意。

第四十四条 贷款期间,可申请还款账户、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借款人(抵押人)变更。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还贷能力和履约情况、合作项目及抵押物或质物的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第四十六条 对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等措施追偿贷款。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应接受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或质物等变化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并配合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

(二)借款人发生变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

第五十条 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将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五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对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规范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公积金中心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办理公积金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管理办法》(资市住金委发〔2019〕3号)同时废止。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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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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